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市监南罚〔202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对湖州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500元整(伍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30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新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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