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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市监南罚〔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对湖州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500元整(伍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30
    决定机关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新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