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相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360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3民初970号 |
案号 | (2018)津0103执4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635万元。 二、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付利息431398.32元、罚息903337.51元、复利44101.44元及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三、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15万元。 四、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付利息36656.25元、罚息54067.98元、复利2857.83元及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五、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75万元。 六、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付利息65965.28元、罚息50731.77元、复利3492.19元及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七、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75万元。 八、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付利息62676.25元、罚息49893.60元、复利3236.23元及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九、被告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广川大酒店有限公司、郭庆惠、王墨清、李相臣、郭顺珍对上述第一至八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被告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广川大酒店有限公司、郭庆惠、王墨清、李相臣、郭顺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十、如果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八项给付义务未按期履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被告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财产(详见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十一、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广川大酒店有限公司、郭庆惠、王墨清、李相臣、郭顺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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