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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相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600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10038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28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6
    发布日期 2017-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圣祥龙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9998755.82元; 二、被告天津市圣祥龙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6年10月7日的利息255794.94元、罚息3386539.31元、复利300985.49元及自2016年10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相臣、郭顺珍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相臣、郭顺珍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圣祥龙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615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天津市圣祥龙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相臣、郭顺珍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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