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介休大佛寺南窑头煤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13031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郑民二初字第106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2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9 |
发布日期 | 2016-03-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以63884349.3元为初始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从2015年10月20日开始计算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从2015 年11月份起至2016年3月份,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每月向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2016年 4月份至10月份,每月支付300万元;从2016年11月份起,每月支付500万元,直至本息全部付清完毕,款项应于每月 25日之前支付; 2、如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能够提前还款,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同意酌情减免到期利息:如山西介 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63884349.3元本金清偿完毕,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 14107794.9元;如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63884349.3元本金清偿完毕,那曲瑞昌煤炭 运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10000000元;如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63884349.3元本 金清偿完毕,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5000000元。 3、若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足额还款,由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承担2000000元的违约金,并从逾期的下月起承担未还款部分的20%的年利息。 4、案件受理费由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00000元,并在2015年11月25日前支付第一次还款时一 并支付给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即第一期支付60万 元整)。 5、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 寺南窑头煤业有限公司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上 述还款承担偿还连带保证,连带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 约金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两年。 6、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接收借款本息的账号信 息: 户名: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开户行:郑州工商银行郑州中州支行 账号:17021****** 案件受理费用399552.36元,减半收取199776.18元, 诉前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204776.18元,其中山西介休 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00000元,那曲瑞昌煤炭运 销有限公司负担104776.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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