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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九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达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92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兴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1281执2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日期 2017-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九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国栋房屋租金及延期损失合计20.2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4330元,由被告九采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亦由被告九采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九采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4330元(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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