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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77****37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3民初14651
    案号 (2020)津0103执1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18年10月23日的利息159681.25元、罚息529340.63元、复利19591.37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7.1775%/年的标准计付)以及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7.1775%/年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王强、胡伯亮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强、胡伯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6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258元、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王强、胡伯亮共同负担10878元;保全费4188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王强、胡伯亮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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