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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257****66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3民初483号
    案号 (2019)辽1103执恢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9
    发布日期 2019-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辽滨鑫诚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混凝土货款3,020,013.6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具体起止时间为:其中455,331.14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剩余2,564,682.5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0.00元,减半收取15,480.00元,由被告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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