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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BE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民终2629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恢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2-03-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号:南大商贸20140331)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将位于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28号(原白云区广花四路228号自编1号楼)第一层、第四层至第八层的物业返还给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共同将位于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28号(原白云区广花四路228号自编1号楼)第二层、第三层的物业返还给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的租金,以每月496125元的租金标准,共计7441875元(496125元/月×15个月);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的租金,以每月520931元的租金标准,共计1562793元(520931元/月×3个月);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及以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每月520931元的租金标准,计至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将上述物业实际返还之日止】;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应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当月6日起计至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六、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520931元归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七、驳回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621.8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64.2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257.6元,由第三人广州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第三人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1.2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52.3元,由第三人广州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1元,由第三人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负担5.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财产保全费。二审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11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负担-部分;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11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号:南大商贸20140331)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8年4月21日解除;三、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11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4月21日的租金,以及此后至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其中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4月21日的租金、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均按每月496125元的租金标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计付;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每月520931元的租金标准逐月支付);四、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11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租金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 自当月6日起计至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90822元, 由上诉人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622元,广州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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