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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树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659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8775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5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9
    发布日期 2018-05-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209500.8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赵树清应在抽逃出资6400万元及该款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李香娃应在抽逃出资1600万元及该款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802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21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由锋威公司、赵树清、李香娃负担。该款已由中超控股垫付,锋威公司、赵树清、李香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中超控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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