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凤阳县前门医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26MA****UE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10811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16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安徽锐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凤阳县鼓楼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凤阳县前门医院有限公司原名称)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的《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合作合同》;二、被告凤阳县前门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苏州长光华医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A6-180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一台返还给原告安徽锐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三、被告凤阳县前门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锐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68525.8元及滞纳金(截止2020年9月14日滞纳金金额为16488.8元,之后以36852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四、驳回原告安徽锐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7元,减半收取5203.5元由被告凤阳县前门医院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原告安徽锐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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