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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玉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9398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4748号
    案号 (2017)苏0506执4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31
    发布日期 2018-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伊诗夏兰薇时装(南京)有限公司人民币167295.0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3元,由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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