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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市振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671****66X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6民初1162号
    案号 (2020)皖0506执9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马鞍山市振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晓朝货款1345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由李晓朝负担131元,马鞍山市振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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