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静园怡乡春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田彩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15774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静民初字第6492号 |
案号 | (2018)津0118执7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静海镇法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发布日期 | 2018-06-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静园怡乡春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沐林顺鑫海鲜水产批发部货款69759元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元,由被告天津静园怡乡春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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