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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澳龙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55****74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02民初1106号
    案号 (2019)皖1202执33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19-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子义、牛辉、李锋、阜阳澳龙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赔偿原告韩信玲30000元(交强险限额内); 二、被告李子义、李锋、阜阳澳龙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赔偿原告韩信玲计33465.17元(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 三、驳回原告韩信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4元,由原告韩信玲承担1164元,被告李子义、牛辉、李锋、阜阳澳龙车业有限公司承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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