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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渭罚﹝2021﹞4002-1陕煤安监渭罚﹝2021﹞4002-2
    违法行为类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煤矿停产整顿7天、处煤矿九十五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总工程师李宇龙四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6
    决定机关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渭南监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