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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卫公罚〔2020〕1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0〕141号案件名称:杭州君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君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君)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0年12月8日,当事人所经营的旅店在营业期间,已清洁D319客房给顾客使用的口杯有水渍,未清洗、消毒,涉及1种公共用品用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2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12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7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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