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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光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306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076号
    案号 (2016)沪0104执00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2
    发布日期 2016-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春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支行利息272,533.33元;二、被告上海春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支行以272,533.33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欠息;三、被告上海春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支行律师费用25万元;四、被告薛光春、潘佩娟、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薛光春、潘佩娟、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四项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春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0,4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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