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汽海荧配件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鞠亚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83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311执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4
    发布日期 2016-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汽海荧配件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时伟经济赔偿金31200元及拖欠工资624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汽海荧配件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汽海荧配件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