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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450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0民初1647号
    案号 (2018)川0180执19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0
    发布日期 2018-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6月19日的利息:2014年初次借款4000000元的挂账利息、罚息、复利951600.77元,2015年以新还旧的借款4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526877.53元;2018年6月20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17%计算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傅笠洪、被告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傅笠洪、被告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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