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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才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450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简阳民初字第1741号
    案号 (2015)简阳执字第01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2
    发布日期 2015-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廷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761089.84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30220.15元及罚息(罚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6761089.84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65%支付逾期罚息); 二、若被告袁廷旭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袁斌、苏翠萍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6号附8号麓山国际社区118栋-1-2层的住宅[房产证号为:成(天)房权证监证字第4292329、4292330号,建筑面积为357.28平方米,他项权证书号为:成(天)房他证他权字第3916407号]在被告袁廷旭应承担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袁廷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袁廷旭、袁斌、苏翠萍、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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