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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沃川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QN7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民初4964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12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1613028】。一、限被告深圳市沃川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四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东莞市长桥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3440元。二、限被告深圳市沃川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四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东莞市长桥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4344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并以原告自行主张的年利率6,从2020年4月3日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且暂计至2020年5月8日的利息以12587.11元为限)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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