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库国罚〔2018〕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已安装税控装置,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2017年12月份开具发票的数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行为。以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抄报信息为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13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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