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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公(消)行罚决字〔2018〕0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红石梁集团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天台县始丰东路20号的的浙江红石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建生)仓库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红石梁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33505900079300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9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7
    决定机关 天台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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