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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城执罚决字[2016]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红石梁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10年4月开始在天台县某处建设房屋。被处罚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房屋现状为二层固体制剂车间一幢,建筑面积1823.28平方米,一层提取车间一幢,建筑面积,1019.3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42.67平方米。有如下证据:立案审批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房产平面图、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证明、施工图纸、《天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天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29号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贰拾伍元(¥17625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8
    决定机关 县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邱建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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