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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城市之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75****66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6037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恢2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城市之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9万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为133303.88元,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7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22%上浮50%计算);二、被告无锡城市之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4732元;三、被告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卞卫、宗顺芳、费晓东、叶佳丽、费晓峰对被告无锡城市之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395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无锡城市之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卞卫、宗顺芳、费晓东、叶佳丽、费晓峰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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