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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卫职罚〔2020〕04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海煜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2名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查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