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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环(盐)罚字〔2019〕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反映,翁金线南侧、老海塘位置(浙江兴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侧)有倾倒的工业固废。经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工业固废为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PVC地板项目产生的静音垫边角料,共重75.5公斤。2019年3月到4月期间,当事人将静音垫、废纸板等卖给废品回收商赵士东。赵士东分两批丢弃,第一次丢弃在乍浦港区森马物流园附近,第二次丢弃在海盐西塘桥街道老海塘位置,本局决定立案调查。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02年8月,主要从事PVC型材、管材和板材生产,当事人年产1500万平方米生态可循环PVC地板技改项目于2018年3月通过环保批复,目前在试生产调试阶段,当事人已联系第三方环评机构进行项目分批验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9年7月18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静音垫边角料根据环保报告是可以外卖综合利用的,但收废品的人私自倾倒,公司不知情,事发后公司及时清理,与厂家签订回收协议;处罚后对企业影响很大,企业效能等级要降档,要求降低处罚额度。2019年8月19日,经本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不采纳当事人意见,维持原处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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