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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安监管罚[2018] 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7月2日,嘉兴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组赴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综合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相关资料。本局对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职业健康管理予以立案调查。本局于2018年7月13日对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一)2018年7月2日,嘉兴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组赴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综合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相关资料。(二)经调查:当事人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委任书1份、张凤彪(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顾某某(安管员)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之规定,已构成违法。2018年7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安监罚告[2018]25号)及《听证告知书》(盐安监管听告[2018]25号),详细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海盐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所列3种缴款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6
    决定机关 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