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绿地久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066****35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616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24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08-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绿地久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借款本金5,898,465.07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2月15日的利息为583,148.53元,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9,400元; 如被告河北绿地久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有权以被告河北绿地久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寿县狗台乡南朱乐村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编号:灵国用(2015)第00001号)在最高债权本金3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担保范围内,及前述土地上的三套房产(权属证书编号为:石房权证灵字第150000629号、第1050000630号、第1050000631号)的房产在最高债权本金3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担保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李俊九、刘秀英、杨秀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北绿地久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171元,由被告河北绿地久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俊九、刘秀英、杨秀华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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