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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界牌镇鸿霞车灯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368266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6177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6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4450000元、利息1152338.13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合计5602338.13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刘忠、雷惠琴对被告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丹阳市界牌镇鸿霞车灯厂对被告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08元,由被告丹阳新鸿霞汽配有限公司、刘忠、雷惠琴、丹阳市界牌镇鸿霞车灯厂、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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