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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3****2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8951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1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0
    发布日期 2021-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沪0117民初8951号     原告:上海泗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路1号主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夏勤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工业区九干路159弄6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泗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上海泗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租金3,259,315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23,047元;3、被告支付原告财产保全保险费7,69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2014年12月18日,原、被告就涉案房屋又签订了《房屋补充协议》,两份合同对于涉案房屋的租赁用途、租金支付以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租赁物,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租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讨,2019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确认书》,对于拖欠的租金进行结算,并承诺了付清时间,然至期被告并未按约履行。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泗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租金3,259,315元;   二、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泗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3,047元;   三、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泗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7,69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3,920元,减半收取计16,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960元,由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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