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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3****2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15765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4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拓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费211,642.8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拓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170.0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算;以112,275.9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算;以57,196.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算;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拓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47元,减半收取2,323.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合计诉讼费4,34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2,022元,余款2,32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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