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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开发区汇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官海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5387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烟商初字第71号
    案号 (2014)开执字第006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26
    发布日期 2017-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开发区汇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740万元、利息1096462.3元(自2007年10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律师代理费159082元; 二、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对被告烟台能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烟台勃嘉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勃嘉威浦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汇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开发区汇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对被告官海峰、陈梅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的给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1337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汇和实业、能电科技、嘉勃经贸、嘉勃服饰、汇东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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