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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源生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7100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109民初5913号
    案号 (2020)浙0109执5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萧山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天津安泰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源生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鲜活藻细胞培养机定制合同》、《合作意向书》、《备忘录》于2019年3月17日解除; 二、杭州源生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天津安泰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款756800元,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天津安泰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杭州源生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杭州源生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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