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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30255****67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302民初3540号
    案号 (2019)辽1302执1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一宁与被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签订的兴隆D7街商铺定购书无效。 二、被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陈一宁人民币274,967元,并分别自2012年10月2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和自2013年2月27日起以174,967元为基数,至上述款项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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