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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170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302民初271号
    案号 (2019)辽1302执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悦与被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悦购房款人民币422,790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1,034元,合计人民币423,824元,并以其中的100,000元购房款为基数自2012年12月30日起,以其中的322,790元购房款为基数自2013年2月26日起,以其中的1,034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基数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标准(包括逾期罚息)给付原告王悦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三、原告王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三段3号1层1018号商业网点房屋(产籍号:Ⅱ-8-2-22C1018,建筑面积:12.93平方米)返还被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9元(原告王悦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朝阳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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