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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处罚〔2021〕37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并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五章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第(1)点“……(1)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不足4倍的罚款;……”的处罚标准,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以上罚没金额合计2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8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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