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地税稽罚[2018]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五洲国际(乐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号)"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0000.00元罚款,经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无异议。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9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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