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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处字〔2017〕1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妥否?请审批!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9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舒策丸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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