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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元辰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宦定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630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京商初字第59号
    案号 (2015)京执字第003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7
    发布日期 2015-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4年12月9日,被告江苏元辰电气有限公司欠原告镇江市能源开发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被告江苏元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前归还原告镇江市能源开发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此款被告镇江远中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已汇至原告镇江市能源开发总公司帐户);于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原告镇江市能源开发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5年3月、4月、5月每月20日前各归还原告镇江市能源开发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江苏元辰电气有限公司按上述期限归还原告镇江市能源开发总公司借款本金时,同时归还原告镇江市能源开发总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4‰标准支付。 三、被告江苏元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镇江市能源开发总公司律师代理费48900元。 四、如被告江苏元辰电气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视为借款全部到期,则被告江苏元辰电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镇江市能源开发总公司律师代理费97800元,借款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五、被告镇江远中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元辰电气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16元由被告江苏元辰电气有限公司、被告镇江远中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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