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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伟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173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51号
    案号 (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9
    发布日期 2017-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惠州市第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81101200700000520号的《借款合同》。二、被告惠州市第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25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09年5月20日为人民币3957752.28元,之后欠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合同期内执行年利率为7.11%,逾期利息在此基础上上浮50%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三、若被告惠州市第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债务,则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杨伟光、杨委桦、黄捷对被告惠州市第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惠州市第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惠州市第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可对惠州市第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污水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行使质押权,并有权从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五、若被告惠州市第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可对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第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98%的股权、杨伟光持有的惠州市第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的股权行使质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838.7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72838.76元,由被告惠州市第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杨伟光、杨委桦、黄捷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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