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秀洲)应急罚[2019]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市锦福缩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嘉兴市锦福缩染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的规定。现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规定,决定对嘉兴市锦福缩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市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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