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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325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龙执字第006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9
    发布日期 2015-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道军伙食补助费5070元、护理费17238元、伤残补助金14400元,伤残津贴70440元、医疗费3353.25元,合计11106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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