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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325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龙民一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龙执字第00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3
    发布日期 2015-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34236.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1年11月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差旅费3413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修造工程机械厂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1元,由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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