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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325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龙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龙执补字第000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9
    发布日期 2015-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尚欠原告徐宝升的货款2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9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愿原告交货次日即2007年8月17日开始计算,质量保证金1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半年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次日即2008年2月17日开始计算)。款由被告直接交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元,由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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