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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325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龙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龙执字第00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4
    发布日期 2015-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蚌埠市长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1311.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蚌埠市长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803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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