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应急罚〔2019〕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天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3月8日下午,东胜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对浙江天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海曙光大厦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东胜)安监责改[2019]002号,责令该单位于2019年4月6日前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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