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欢颜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124049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4民初22226号 |
案号 | (2021)沪0114执59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欢颜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所欠付的租金638,578.38元、物业管理费82,825元、水电费74,242元,扣除押金10,000元后,合计应付785,645.38元; 三、被告欢颜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条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0年7月31日为53,444.05元;自2020年8月1日起,以785,645.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欢颜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并向原告上海宏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上海市嘉定区横仓公路2465号2幢1、2、3层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10月27日为411,528.56元;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27元/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五、被告欢颜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212,859.46元; 六、被告欢颜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0元; 七、被告黄启岗对被告欢颜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二至六项付款义务的76.06%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黄启岗可在清偿后,向被告欢颜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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