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苏寿堂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881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澄周商初字第00062号 |
案号 | (2016)苏0281执44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0 |
发布日期 | 2016-1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货款4630163.96元。同时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应开具544152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841元(原告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银行汇款账号为1103020129200024805,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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