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嘉税二稽罚[2019]135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海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14年度至2018年度,你单位在“制造费用-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租赁费”等费用类科目中,列支许明新、郑小琴等员工188人报销的应由个人承担租房费用共计1445928.93元(其中2014年3人12495元、2015年5人44400元、2016年1人2400元、2017年89人850491.57元、2018年90人536142.36元;详见明细清单),未并计报销当月上述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计算少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共322608.89元(其中2014年479.41元、2015年7192.49元、2016年480元、2017年190874.41元、2018年123582.58元。)(二)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单位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款共207972.54元(其中2016年11月5585.95元记入、2017年8月27524.13元、2017年10月18665.79元、2018年9月156196.67元),均在2018年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未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11772.03元(其中2016年316.19元,2017年2614.52元,2018年8841.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24.04元(其中2016年22.13元,2017年183.02元,2018年618.89元。)(三)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1、2015年度2014-2018年度,你单位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费用类科目中列支员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4 |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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